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规〔2018〕527号)

文章来源:应对气候变化处碳交易网2018-12-17 15:21

用能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用能权交易重点用能单位纳入标准、名单及其用能情况、用能权指标清缴情况,以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等。
用能权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信息及交易机构公告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我省用能权交易情况,加强对用能权交易参与各方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重点用能单位、其他交易主体、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注册登记记录、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注册账户、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
(五)冻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注册账户和交易账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用能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相关各方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五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重点用能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用能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发布和更新“红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用能权交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理部门应针对举报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对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察,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合开展监督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并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核查相关准则。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对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方核查机构与重点用能单位相互串通、虚构或者捏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报告严重失实,泄露企业信息,与重点用能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除依照相关法规处罚外,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将其从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中除名。
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用能权交易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交易规则的各项制度,定期向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交易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禁止操纵用能权交易市场价格等行为。
第三十条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意见收集渠道,及时处理、反馈有关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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