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指标如何分配
第二章用能权指标分配
第七条根据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用能权指标总量。
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产业结构、行业发展规划、用能单位历史能耗水平、历年目标达成及能源消费下降目标等情况,在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分配原则、方法及流程,另行制定用能权指标分配方案。
第八条用能权指标实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试点初期以免费分配方式为主。
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向重点用能单位核发用能权指标,并抄送市(州)用能权交易综合协调部门。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建立市场化的调节机制,并预留部分用能权指标用于有偿分配及市场调节。
第九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发的用能权指标有效期暂定为自核发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发生合并、改组、兼并等变更行为的,其用能权指标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用能权指标总量不得大于调整前总量;其用能权指标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
重点用能单位分立的,应依据用能设施归属,制定合理用能权指标分拆方案,并报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其用能权指标及相应权利义务,由分立后拥有用能设施的单位承继。
重点用能单位关停或迁出我省的,应及时报告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能源消费量完成清算。重点用能单位免费获得的当年剩余用能权指标,由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重点用能单位有偿获得的剩余用能权指标,由用能单位自行交易处理。
重点用能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搬迁的,其用能权指标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用能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用能权指标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用能权指标归属的最终依据。
注册登记系统为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交易主体、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各参与方根据省级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指标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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