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规〔2018〕527号)

文章来源:应对气候变化处碳交易网2018-12-17 15:21

用能权的交易

第四章用能权的交易
第十五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建立用能权交易及信息管理系统等。
第十六条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作为用能权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场内交易规则及信息披露、交易过户、资金结算、风险控制等相关交易制度,按照相关操作规程组织场内交易,为用能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资金结算等服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用能权交易为场内交易,交易主体购买或出售用能权指标的行为,须通过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交易主体,暂定为重点用能单位以及符合用能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的其他用能单位、社会机构、组织。
纳入用能权交易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报省用能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重点用能单位暂定为全省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达到10000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含)的企事业单位。
交易主体须按规定向交易平台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办理用能权交易相关手续。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和交易平台应主动公布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用能权交易主体管理办法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用能权交易的核心交易产品是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定的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为单位。
全省范围内的非重点用能单位通过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获得的节能量,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定备案后,作为补充交易产品,可在用能权交易平台上出售。重点用能单位可通过用能权交易平台购买经核证的节能量,在清缴时用于抵消本单位用能权指标。
逐步探索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作为补充交易产品。补充交易产品具体交易规则和办法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用能权交易机构制订用能权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资质、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交易费用、异常情况处理以及纠纷处理等,报经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和省金融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用能权交易机构应根据用能权交易规则,制定交易参与方管理、信息发布、结算交割以及风险控制等相关业务细则,报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用能权指标价格采用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用能权注册登记系统,足额缴纳与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用能量等额的用能权指标,履行清缴义务。重点用能单位用于清缴的用能权指标,在用能权注册登记系统内注销。
用于清缴的用能权指标应当为上一年度及之前年度指标。本单位指标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通过用能权交易机构购买指标用于清缴。节余指标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也可用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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