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25号]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2016-03-24 16:32

5.2 Ⅱ级响应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5.2.1 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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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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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5.2.2 启动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国家减灾委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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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响应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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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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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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