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7.5 人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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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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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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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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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科技保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7.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与应急反应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7.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