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25号]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2016-03-24 16:32

4.1 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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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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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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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4.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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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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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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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5 国家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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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5.1Ⅰ 级响应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5.1.1 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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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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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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