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信用类型 | 抵消使用比例 | 地域限制 | 项目类型限制 | 项目或减排量时间限制 | 政策依据 |
CCERs | 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 | (1)湖北省内项目(2)与湖北省签署了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项目(备案CCER,年度用于抵消量不高于5万吨) | 非大中型水电类项目;鼓励优先使用农林类项目 | 已备案减排量100%可用于抵消;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内减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但这类项目需在下一年的4月20日前获得国家发改委备案。 | 2014年4月《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2015年4月《关于2015年湖北省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