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碳市场抵消政策
抵消信用类型 |
抵消使用比例 |
地域限制 |
项目类型限制 |
项目或减排量时间限制 |
政策依据 |
CCERs |
不得超过纳入企业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 |
优选京、津、冀地区 |
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仅来自二氧化碳气体项目,且水电项目除外 |
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7月《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 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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