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信用类型 | 抵消使用比例 | 地域限制 | 项目类型限制 | 项目或减排量时间限制 | 政策依据 |
CCERs | 不得超出当年核发配额量的10% | 指定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以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省份; 优先和本市签署碳交易合作协议的省份和地区; 农林项目不受地区限制 | 应由以下项目类型产生: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项目; 清洁交通减排项目; 海洋固碳减排项目; 林业碳汇项目; 农业减排项目 | 无 |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6月《关于印发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信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