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信用类型 |
抵消使用比例 |
地域限制 |
项目类型限制 |
项目或减排量时间限制 |
政策依据 |
CCERs |
不得超出当年核发配额量的5% |
50%以上应为本地项目);优选津、冀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等协议地区 |
非来自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气体项目及水电项目;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项目 |
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9月《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 |
节能项目碳减排量 |
不得超出当年核发配额量的5% |
本市行政辖区内 |
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未完成国家、本市或所在区县上年度节能目标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暂不考虑外购热力相关的节能项目 |
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启动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
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 |
不得超出当年核发配额量的5% |
本市行政辖区内 |
与CCER一致 |
应取得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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