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发挥环境经济政策作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4〕2008号)要求,合理确定我省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并于2015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全省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强化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前,省及沈阳、大连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我国东部地区一级标准,其他市级(含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我国东部地区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不低于我国东部地区三级标准。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各级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全省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财政部门
3.探索建立环境监管新体制。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积极探索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在资源环境管理领域逐步推行综合执法,为在全省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累经验。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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