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碳交易网2015-07-29 15:11

三、推行“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1.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2.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和执法稽查。建立省、市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督查制度,省环保厅每年督查不少于5个市、县级政府。2015年起,省、市两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环保厅每年要对全省30%以上的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市环保局每年要对本市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督查和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责任单位:省、市环保部门
 
3.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微信和民心网环保分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4.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监察、审计部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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