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1.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2.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和执法稽查。建立省、市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督查制度,省环保厅每年督查不少于5个市、县级政府。2015年起,省、市两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环保厅每年要对全省30%以上的市和5%以上的县(市、区),市环保局每年要对本市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督查和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责任单位:省、市环保部门
3.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微信和民心网环保分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4.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监察、审计部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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