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碳交易网2015-07-29 15:11

二、加大惩治力度,实行环境违法“零容忍”
 
1.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绿色信贷限制,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公安、发展改革、金融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且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以及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3.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
 
4.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公安部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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