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惩治力度,实行环境违法“零容忍”
1.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
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
绿色信贷限制,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公安、发展改革、金融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且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以及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3.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
4.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
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公安部门、检察院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