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碳交易网2015-07-29 15: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1.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市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等。省环保厅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指导各市政府组织实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及时组织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政府要将大检查结果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抄送省环保厅,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2.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2015年6月底前,省环保厅制定下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区划分环境监管网格。2015年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要求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管理体系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的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全面清理“土政策”。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并废除封闭式管理、检查预报审批等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各市政府要于2015年6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自查和清理工作,清理情况报省环保厅。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4.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省环保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市)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鞍山市主城区、本溪市北台地区、辽阳县钢铁产业聚集区、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和辽河流域等重点区域、流域所在地政府要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强化协同监管。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各市政府
 
5.加强技术监控手段的推广和应用。启用无人机对重点区域、流域开展“区域性航拍执法”,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运用自动监控等技术监控手段,整合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排放视频、在线实时监控、地理和基础信息,打造数字化监管平台,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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