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1.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市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
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等。省环保厅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指导各市政府组织实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及时组织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政府要将大检查结果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抄送省环保厅,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2.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2015年6月底前,省环保厅制定下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区划分环境监管网格。2015年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要求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管理体系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的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全面清理“土政策”。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并废除封闭式管理、检查预报审批等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各市政府要于2015年6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自查和清理工作,清理情况报省环保厅。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4.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省环保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市)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鞍山市主城区、本溪市北台地区、辽阳县钢铁产业聚集区、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和辽河流域等重点区域、流域所在地政府要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强化协同监管。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各市政府
5.加强技术监控手段的推广和应用。启用无人机对重点区域、流域开展“区域性航拍执法”,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运用自动监控等技术监控手段,整合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排放视频、在线实时监控、地理和基础信息,打造数字化监管
平台,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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