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推广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和新能源动力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引导运输企业提高用能效率,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旧营运车船。加快现有交通车辆、装卸设备、收费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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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运量、运力、施工作业等多种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提高交通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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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推进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督查本级公共机构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名录中的节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制定节电、节油等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使用节能产品、设备,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减少交通出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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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指导,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设备和渔船;优先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集中供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能设备,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动城乡居民生活节能,提倡节约型的用能消费方式,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能家电、照明产品,以及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降低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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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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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以下节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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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广、使用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和新能源、节能环保交通运输工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采用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四)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
(五)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和产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六)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能源化综合利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七)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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