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节能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效率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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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鼓励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通过管理和技术等措施,达到更高能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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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监测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情况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发布节能新产品、节能新技术信息,促进节能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节能咨询专家库,为制定节能政策提供智力支持,为节能工程和项目实施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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