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全文细则最新公布

文章来源:江西日报碳交易网2013-08-18 07:20

第三章 合理使用

与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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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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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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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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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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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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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省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与发展相互促进,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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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以及重点用能单位,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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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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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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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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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通过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节能宣传周、节能社区、节能家庭、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作为扶持的重点领域,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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