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全文细则最新公布

文章来源:江西日报碳交易网2013-08-18 07:20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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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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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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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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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监督生产单位逐步淘汰落后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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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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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一同申报项目节能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节能审查。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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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含三千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五百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一千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千至三千吨标准煤(含一千吨,不含三千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二百万至五百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五百至一千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五十万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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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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