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实施首年,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及优化配置的作用已显现
逐步建立均衡消纳责任权重的机制,增强全社会
绿色能源消费责任的体现度#e#
“十三五”期间无论是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机制,还是各地区消纳责任权重年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均考虑了多种因素,总体原则是:依据战略规划,结合各区域实际用电增长、实际可消纳本地生产和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确定,电力净输出区域应做到本地消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电力净输入区域应做到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消纳并对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尽最大能力消纳,即分区设定、动态调整。
这样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与既往及“十三五”期间其他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衔接,以及消纳保障机制实施初期的落实和操作性问题,因此2020年各省份之间责任权重指标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如图1所示)。
但从长远看,使用和消纳可再生能源等清洁绿色电力应是全社会的责任,消纳保障机制作为以消费侧责任为主、市场化运行为基础的机制,也应考虑各地区相对公平和均衡承担相应的责任,逐步缩小地区间责任权重指标差异,最终达到均衡承担,体现公平性。
即建议完善责任权重指标的路径是:初期以实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基础和条件为主要因素分区,第二步采用增量均衡原则(如同等百分点增量),第三步再逐步转为均衡比例原则。该路径下,东中部和南方相对发达地区未来消纳责任及权重指标提升必须加快,意味着其一需要加大在可再生能源电力平价无补贴情况下开发本地可再生能源,其二增强主动性和意愿,更多接受购买外来输入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电量,其三也拓展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达成责任权重指标要求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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