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创新实践”
《指导意见》强调引导和支持开展气候投融资的地方实践,在实践中探索气候投融资的创新模式和机制,形成可借鉴和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一是开展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气候投资地方试点。
二是鼓励地方加强财政投资支持,不断完善气候投融资配套政策,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
三是鼓励创新模式和工具,如鼓励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设立特色机构,鼓励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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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
(一)在“十四五“期间对标新的达峰目标,研究提出更有力度的约束性指标,为气候投融资工作设立新的目标和更高的要求。
(二)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向地方和行业分解,鼓励金融机构对地方和行业落实减排目标加大支持力度。为此,我们将着手建立国家自主贡献项目库,推动气候项目的产融对接。
(三)加快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扩大交易主体范围并适时开发碳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有效、明晰的碳价格,为企业和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投融资奠定基础。
(四)全面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地方试点工作。这项工作已经在一些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成熟的地区启动了,我们希望尽快看到具有地方特色的气候投融资最佳实践和创新
案例。
(五)把碳强度目标作为倒逼机制的重要抓手,压实主体的实施责任,强化相关的监督检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将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支持下,对金融机构开展气候友好型的评价。
(六)我们支持专委会开展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和规范研究,并尽快制订和发行气候项目标准和气候信息披露标准。
(七)加强气候投融资的国际合作。我们将继续与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开展气候投融资的交流和合作,不断贡献气候投融资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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