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和标准的“统筹协同”
《指导意见》体现了“统筹协同”是促进气候投融资的重要保障。
一是政策协同。《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动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及国家自主贡献间的系统性响应,特别强调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的政策协调配合。
二是标准协同。《指导意见》提出气候投融资标准与绿色金融标准要协调一致,气候项目标准与现有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等相衔接。
三是试点协同。《指导意见》提出气候投融资的地方试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区域金融改革工作的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区域试点工作。
四是组织实施协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作。同时,生态环境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合作,协同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也充分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工作的协同、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协同、气候投融资和其他气候政策和机制的协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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