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气候投融资的“市场导向”
《指导意见》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气候投融资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强调对国内市场资金的引导和拉动。《指导意见》鼓励“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和机制撬动社会资本投向气候领域。
二是推动对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的引进。《指导意见》提出了通过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并提出三方面创新举措:
支持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和发展离岸市场,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气候投融资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
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如探索主权担保机制和支持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
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如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等。
三是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作用。明确且有效的
碳价信号是气候投融资的核心要素,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启动、发展和不断完善是形成
价格信号的基础。《指导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
碳期货等衍生产业和业务,上述举措将在扩大市场容量、丰富市场交易品种的的同时较为显著的提升市场流动性,是实现
碳价发现功能以及全社会低成本温室气体减排的关键。
《指导意见》提出探索设立
碳金融投资基金,并将推动碳价融入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日常投资决策过程中。基金的设立将改善当前减排项目资金支持不足的局面,同时也将在资本市场形成一定的引领作用,对于助力低碳项目开发以及减排量价格的发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稳定有效的减排量价格也将为后续项目投资提供良好的现金流预期;此外,碳价作为基本要素纳入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收益和风险评估流程,进而影响其项目投资决策,对于推动气候投融资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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