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主任,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
2020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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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2020年9月22日,习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
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
碳中和。”
围绕落实习总书记的重大宣示,生态环境部下一步要开展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其中,投融资作为关键驱动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解决因气候资金供需矛盾而制约我国
绿色低碳转型和国家目标任务落实的突出问题,亟需加快构建以气候目标为导向的投融资政策体系,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主体作用,激励和动员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注入全新动力。因此,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发布了《指导意见》,这是实现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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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思路和内容
《指导意见》紧扣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分别提出2022年和2025年的气候投融资主要目标,不断推动气候投融资的政策协同、标准建设、地方
试点、对外合作和人才培养,实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
《指导意见》共提出五方面15项举措:
一是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强调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和强化各类政策协同。这是促进气候投融资的顶层设计,为开展相关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强调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制订气候项目标准、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和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这是促进气候投融资的基础设施,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是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强调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和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这是促进气候投融资的关键点和薄弱点,是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驱动力。
四是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强调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和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这是促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在地方上的落地和实践。
五是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强调推动双边和多边的气候投融资务实合作和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风险。这是促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在“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中的落地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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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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