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碳税的策略选择
为了我国顺利实施碳税,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克服开征碳税的影响因素,科学设计碳税制度。当务之急是开征碳税的策略选择问题,建议从如下五个方面做好安排。
碳税开征时机的选择。当前我国与实施碳税国家的发达程度、经济和能源结构仍存在显著差别,开征碳税时间起点不宜过早。面对欧美计划实施的碳关税规则,应分别评估碳税开征与出口贸易受限对经济的负向影响,当出口贸易受限对经济负向影响较大时,则可以战略性征收碳税,但我国碳税开征时间不应早于2023年。我国承诺将在2030年实现碳达峰,届时经济对能源结构调整的承载力将大为增强,单靠碳排放权交易难以实现碳减排的目标,需要碳税政策支持,笔者认为,我国开征碳税最佳时间应为2030年之后。
碳税征管设计的选择。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并根据自身国情和碳税计划实施时间研判,采取灵活具有差异化的碳税策略。若选择在碳达峰前开征碳税,应尽量避免增加征管成本,建议将资源税、消费税、环境税和碳税进行整合,避免重复征税;起征税率考虑碳排放主体开征前后税负基本稳定较为合适。若选择在碳达峰后开征碳税,应充分考虑对减排的突出作用,建议将碳税作为环境税中大气污染物项下的一个税目或独立项征收;起征税率可考虑适当增加碳排放主体的税负,并参照国际经验,采取循序渐进的调整策略,直到达到理想水平,促进碳税实施和经济发展相得益彰。
碳税征收范围的选择。现存的产业结构不足以支撑全国范围内同一强度征收碳税,因地制宜地科学制定碳税征收范围和强度,对于我国开征碳税至关重要。可以先行选择经济综合实力、产业结构、人均收入、低碳观念都具有优势的地区试点征收碳税。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一二线城市后三四线城市、先企业后居民、先生产后生活、先一次能源产品后二次能源产品的分步征收路径逐步扩大征收地区和征收主体。但在我国
碳交易市场已经先行建立的情况下,应该明确对于纳入
碳交易体系的排放主体将不再征收碳税,避免给企业造成双重负担。
碳税配套制度的选择。借鉴欧盟经验和我国预算管理特点,探索碳税优惠的配套制度。完善所得税免抵政策,针对缴纳碳税的中低收入阶层在工资薪金所得中给予定额抵扣费用的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投入的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资金和项目投资额,准予在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并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制度,对于中央财政获得的碳税收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转移和返还支持,推动地方节能减排均衡式发展。按市场化原则设计激励相容机制,激发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互联网金融参与节能减排投融资活动,促进能源结构加快转型。
碳税国际博弈的选择。面对国际社会的利益博弈,在国际减排的战略实施方面,我国应积极开展各政府层面和多种形式的碳税国际交流与协商,让国际社会了解我国的经济发展任务,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在节能降耗、低碳减排等方面付出的行动和积极成效,营造良好的国际舆论氛围,并寻求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援助。面对“碳讹诈”行为,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上合组织成员国),争取达成共识,形成战略联盟,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积极参与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订,积极寻求对我国有利的碳关税征收标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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