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碳减排导向,实现污染物控制的协同增效
一是对化石燃料征税体现碳减排导向。碳税与碳交易同为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重要工具,适时引入碳税可以避免碳交易市场未覆盖行业可能存在的碳泄露现象,促进全社会共同减排。在碳税引入方式上,可考虑对现行能源商品的征税方式调整,即以资源税、消费税所涉及的能源税收为基础,将煤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等的部分税负与碳排放量挂钩,形成碳税与能源产品的资源税、消费税混合征收的模式。该种方式完全以已有税种税目为依托,只是对税率结构和税负水平进行调整,便于在原有制度框架内综合考虑能源商品负担水平,但对特殊行业的税收政策难以体现。或是在环境保护税中增设二氧化碳税目,具有更显著的引导意义,便于确立专门的碳税制度,调节范围能更好地与碳交易制度相协调、配合。二是对机动车征税体现碳减排导向。移动源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贡献源。可考虑按照碳排放量或者能耗分设档次征收车船税,更明确地传递引导碳减排的信号。
持续完善主体税种中与环保相关的税收政策。一是完善增值税激励措施。例如,可考虑将直接用于消费,不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节能环保型产品纳入增值税低税率货物范围。又如,对用于制造大型节能环保设备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引入环保先进技术等,可考虑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所得税在分配环节发挥调节作用,最适于作为激励性环境税收政策的核心支点,发挥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的作用。应多方位加大优惠力度,包括及时扩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并调整收入减计比例;扩大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目录范围并提高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比例;延长“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期限等。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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