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将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上发挥更大作用
在实现“30·60”目标的过程中,我国还将继续发挥以及需要进一步发挥上述已实施税收政策的作用。考虑实现“30·60”目标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将
碳税纳入政策范围。
我国过去也曾经提出过征收碳税,在20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中就设计了碳税税目。但最终未实施碳税,而是选择
碳交易作为主要的碳减排手段,并于2013年开展了地方
碳交易试点。应该说,这是基于当时的实际国情,综合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碳减排压力、经济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的合理选择。
碳税与碳交易同为碳定价政策,两者各具优缺点,实际上可以同时运用、共存并立。在国外实践中,英国、法国、日本和加拿大等15个国家和地区同时实施碳税与碳交易两种政策手段,其动因基本上都是实施碳交易或碳税一种手段难以实现本国的碳减排目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并行应用碳交易和碳税的国家,也大多属于已宣布碳中和目标的国家。
碳税在实现形式上,包括对化石燃料相关税种进行改造、设立新税种、在环保税中设置税目等选择。不同的实现方式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不同,对化石燃料相关税种进行碳税改造,一般是在现行化石燃料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的基础上,以碳排放量为依据设置税率进行加征;设立碳税新税种或二氧化碳排放税目,则是直接以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征收。考虑到我国已实施了碳交易,且全国
碳市场将于2021年启动运营,碳税与碳交易在调控范围上可能会重合,需要对两者进行协调,包括合理设置碳税征税范围和税率水平、制定碳税减免等。协调的目的是保证两种手段在调控上的公平性,并使不同主体的碳排放适用相同的碳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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