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实现“30·60”目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红利”
征收碳税,应在助力实现“30·60”目标的同时,避免对企业和经济造成过大影响。初看起来,上述要求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因为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需要一定程度地提高碳价或碳排放成本,否则难以达到预期的减排目标。而提高碳价会相应增加企业的负担,对企业、经济增长等带来一定的影响,且碳税税率越高,影响越大。但全面地分析两者关系可以发现,碳达峰、碳中和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碳税改革中可合理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实现“30·60”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权衡与协调。
征收碳税应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碳排放大国的实际出发,基于“30·60”目标实现的阶段性,选择从较低的碳税税率起步,稳定企业预期,并为其预留调整碳排放行为的时间,其后再根据调控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税率水平,动态调整。
应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碳税改革。“双重红利”是针对碳税提出来的理论,指在征收碳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等其他税收收入,不仅能够实现碳减排目标,也能有利于社会就业、经济持续增长等。在我国碳税改革中,应将征收碳税与减税降费结合起来,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同时,与合理使用碳税收入、实施财税配套措施等联动改革,实现碳税与其他财税政策、碳交易、
碳金融等之间协调配合,减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碳税改革促进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进步和创新。由于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碳价,因而碳税与碳交易所构成的碳定价政策,在减排效果上是受限的。实现“30·60”目标在根本上有赖于技术进步和创新。以碳税调控企业碳排放行为,需要结合其他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应用。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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