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和碳交易协调机制构建建议
在碳税和碳交易同时实施的情况下,需要在制度和政策上合理构建二者的协调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碳减排目标,同时避免对企业造成过重负担。总体来看,这一协调机制应包括两个方面。
(1)调控范围的协调机制。如前所述,为了避免对同一排放源或企业造成双重负担,碳税和碳交易的调控范围应避免重叠。即清晰划分碳税与碳交易各自的调控范围的情况下,明确规定纳入碳交易体系的排放源或企业不属于碳税征收范围。
考虑到部分属于碳税征收范围的企业也可能参与自愿减排交易(CER),因此,对应纳碳税的企业从碳交易市场中购买的排放量也可以给予免税政策。
此外,在可行的情况下,还可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排放源,如在一定的二氧化碳排放范围内的企业,允许其自行进行选择适用碳税或碳交易政策。
(2)调控力度的协调机制。在碳税和碳交易调控力度的协调机制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同调控手段在企业成本负担上的协调。由于碳市场所确定的碳价格存在的不确定性,这与碳税相对确定的税率水平(碳价格)之间可能会存在着较大差距,这就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调控政策的企业之间存在负担不公平的问题。为构建相对公平的碳减排成本政策环境,需要从碳交易和碳税两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着手,实现二者在调控力度上的大体一致。一方面,在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上,需要结合碳市场的逐步完善,通过
拍卖使企业有偿获取配额;另一方面,碳税需要根据企业配额
拍卖的价格和碳市场中的交易价格情况,作为制定碳税税率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建立动态调整的碳税税率制度来协调与碳交易体系之间的负担关系。
二是碳税和碳交易基于调控力度的配合方式。碳税与碳交易的另一个重要配合模式,是在国内碳市场发生失灵的情况下,即市场中的碳价格降低到很低的水平,已经无法调控企业碳排放行为时,通过碳税起到碳价支撑作用。此时,可对碳交易体系无法调控的碳排放和企业征收一定税率水平的碳税。这种情况下实施的碳税,是利用碳税在碳价格或排放成本上的确定性,以其税率水平来确定排放的最低碳价格。
课题组介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课题组
负责人:傅志华
执 笔:傅志华 程 瑜 许 文 施文泼 樊轶侠
全文刊发《财政研究》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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