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积极推进碳交易的同时择机开征碳税

文章来源:易碳家碳交易网2018-05-25 22:47

碳税的制度设计建议

 
在没有碳市场的情况下,碳税应对所有的碳排放企业征收。但在国内碳交易市场已经先行建立的情况下,考虑到碳税与碳交易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碳税在制度设计上则应不同于单独征收的情况。
 
(1)明确限定征收范围。在碳税的征收范围上,应该避免对同一排放源或企业同时实施碳交易和碳税政策,防止造成企业的双重负担。因此,应该明确将纳入碳交易体系的排放源或企业排除在碳税的征收范围之外,也就是说,碳税的征收范围是碳交易体系覆盖范围之外的碳排放源或企业。
 
从全国碳市场的启动和发展趋势来看,目前纳入碳交易的企业排放标准是年能耗一万吨标准煤,未来还可能会逐步降低标准从而将更多的企业和碳排放量纳入调控范围。这也就意味着,碳税的征收范围将主要是中小企业。
 
(2)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考虑到碳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为了降低征管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碳税应尽量采用较简易的计税方式。具体而言,应在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确定上采用简易的方式,直接根据化石燃料消耗量和排放系数计算排放量和应纳碳税额,而不是分行业考虑各种特殊因素。这样做,尽管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但有利于降低企业在核定碳排放量上的成本,以及使得税收征管成本也能够相应降低。
 
(3)合理选择征税环节。选择化石能源生产环节还是消费环节征收也是碳税制度设计上的争议之处。在生产环节征收碳税有助于有效控管税源和降低征管成本,具有操作的简便性和现实可行性。但碳税目的是通过影响消费者行为选择来达到减少排放,加之我国目前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税负难以从生产环节传导给消费者,显然将征收环节设置于消费环节更为合理。从既积极稳妥推出碳税,又尽量弱化负面影响的角度考虑,可考虑在碳税实施初期选择化石能源开采和生产环节征收,未来随着征管能力的提高和控管条件的具备,再将征税环节调整为消费环节。
 
(4)选择低税率起步。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碳排放行为形成一定影响,同时不能过多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碳税应选择从较低的税率起步。同时,从碳交易试点情况来看,尽管目前国内部分地区碳市场的价格可以达到每吨二氧化碳100多元,但在企业的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的情况下,这只是企业超过配额后的碳排放的价格;如果考虑企业全部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话,实际成本将会很低。国外已开征碳税的国家在起步阶段也多数选择较低的税率,其后再根据情况提高税率。因此,与碳市场中的碳价格相协调,碳税不可避免地需要采用低税率起步的制度设计,再动态进行调整。
 
(5)合理选择开征时机。碳税开征尽管会有一定难度,但国内应积极做好开征碳税的预案,为未来开征碳税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还需要明确启动碳税计划的具体情景,从而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和碳市场的发展情况选择开征时机。具体看,适合开征碳税的时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国内需要加大碳减排力度的情况。在国内碳交易市场全面启动后,未来的大排放源都纳入调控范围。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需要实现更为严格的碳减排目标。当碳交易市场整体的减排潜力不能满足减排目标需要时,就应考虑启动碳税对小排放源进行调节。
 
二是碳市场失灵的情况。即在国内碳市场出现碳价格过低的情况,已经不能通过碳市场自身的良性运行发挥调控作用时,启动碳税,实施最低碳价格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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