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碳交易的同时,中国仍有必要开征碳税
(一)
1.单靠碳交易机制不能充分实现中国碳减排的目标
中国在2009年宣布碳排放强度到2020年降低40%到45%的目标。2014年11月12日,又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 》中宣布于2030 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将努力早日达峰,到 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 左右的目标。作为世界上的二氧化碳排放大国,减排任务艰巨,光靠碳交易机制难以实现这一目标。
(1)出于对政府管理能力和企业交易能力的综合考虑,碳交易市场并不能覆盖所有的企业和碳排放量。目前已经确定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时首先覆盖了电力行业中年能耗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发电行业纳入的企业达到1700多家,排放量超过30亿吨。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展到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预计现在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全建成后所管控的碳排放量将占到全国碳排放总量的50%以上。①对于剩余近5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量的小企业排放源,也需要有相应的调控手段。
(2)在中国市场机制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碳交易市场存在价格失灵的可能。碳市场是基于人为设立的碳排放权而建立起的交易体系,其机制设置和运行轨迹都要远远比一般的商品交易市场复杂,对一国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要求更高。从近几年EU ETS等主要碳市场的运行结果来看,即使在欧盟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碳市场也存在着价格调控失灵的可能性。对比欧盟碳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中国目前市场化程度不高的背景下,更需要充分考虑国内碳市场价格失灵的可能性和风险问题。
(3)中国地区发展差异大,单纯依靠碳市场难以有效调节各地的碳排放行为。国内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程度和产业结构等方面差别巨大,碳减排面临着不同的形势,而各地在管理能力等方面也同样存在着差别。从碳交易试点地区情况可以看到,由于制度设计等原因,部分地区的碳市场也面临着
碳价格调控失灵的问题,需要有更加全面的碳减排手段加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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