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配额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碳排放资产税务上应按照类似于无形资产处理。
1.购入时:按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
2.无偿取得:计税基础为0,为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3.使用时:可按碳排放权的时间或额度直线分摊并税前扣除。
可能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出售时:确认的收益为应税收入,确认的损失为公平交易损失可税前扣除。
5.购入后自愿注销时:企业自愿注销,等于企业自愿放弃资产,在税法上如何定性该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还有待财税主管部门解读或给出新规。如果不能税前扣除则存在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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