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解读:
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供使用、交易的经济资源,属于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而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并且,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由于对于碳排放权的资产属性有一定争议,为避免争议,《暂行规定》统一要求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对于计量属性,由于企业持有配额主要是保证自身的清洁发展,因此按照成本进行计量更切近企业的业务实际。对于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由于与直接取得资产的政府补助不同,且按公允价值确认补助后按公允价值结转损益与不确认为政府补助对净利润的影响基本一致,从简化实务的角度出发,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不作账务处理更便于操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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