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我国
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
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
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读:
根据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
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
CCER。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联合国于1992年气候大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又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协议书》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目前已陆续发布多个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指南和碳排放核算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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