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读及财税处理分析

文章来源:网络碳交易网2020-01-10 16:10

碳排放权涉及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碳排放交易应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的范围。因此,从增值税角度出发,应该按照无形资产转让计征增值税。
 
1.购入时:可以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做进项税额确认。
 
2.购入后使用时:不涉及增值税。
 
3.购入后出售时:应按照无形资产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4.无偿取得后出售时:应按照无形资产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5.购入后自愿注销时:企业自愿注销,等于企业自愿放弃资产,在税法上如何定性,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目前没有任何规定,期待财税主管部门解读或给出新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税〔2016〕36号文件还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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