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配额资产的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列报;根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由于碳排放权资产的性质较为特殊,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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