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碳信托业务的基本特点
纵观目前已经落地的碳信托业务实践,集中表现在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地方碳市场和财产权信托根植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两种模式,以碳配额设立财产权信托的实践则较少。资金信托业务模式,我们暂不做过多讨论。我们尝试结合财产权信托项下底层资产的不同,总结此类具体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目的的确定及实施方式存在的结构性差异特点。
1)从信托目的角度,重点排放单位作为委托人的碳信托业务,其信托目的除了盘活碳资产外,亦需要受托人结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以动态调整并实现委托人的清缴履约需求。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安排,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设定及分解到各重点排放单位,最终需要重点排放单位落实并实现。所以,通过自下而上而设定的总量控制目标,在量化为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获得的碳配额时,虽然鼓励对此类碳资产进行盘活和主动管理,但不能偏离或完全脱离其最初的功能设定,即碳信托业务存续期间需协同处理好此类委托人的履约需求。
2)从受托人管理方式的角度,根据当前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的特点,受托人对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管理拥有更多的制度优势。因本文集中讨论的是全国碳配额,虽然目前全国碳配额是全国碳市场的唯一交易产品,但是全国碳市场尚未开放机构入市的现状,限制了此类信托业务的具体落地实践。即使转而分析地方碳配额的信托计划,亦会发现,在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并存但互为补充的关系下,全国碳市场开市后,地方碳市场的主体及交易活跃度受到了限缩影响,进一步降低了碳信托业务在地方碳市场探索实践的积极性。反观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地方交易场所虽各自为政,但正因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特点,在机构参与交易的门槛较为开放的优势下,差异化的交易市场为此类信托业务的开展创造了比较充分的空间。
3)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可获得的收益角度,源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尚未统一的原因,CCER信托计划相比碳配额在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确定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特殊性。强制减排交易市场项下的碳配额,随着全国碳市场的不断成熟,其定价功能将逐步发挥出来,对碳配额管理方式主要为交易的情况下,有利于此类碳配额信托计划管理的统一性和收益的确定。但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当前八个交易市场并存的阶段性市场特征,需要受托人凭借更综合的管理方式和约定更灵活的交易
价格公允性的确定方法来执行信托计划。
三
碳信托业务存在的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