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议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议
鉴于融资租赁融资和租赁的双重特性和租赁物物权的特殊状态,应当从国家完善立法、企业自我保护两个角度完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
(一)颁布《融资租赁法》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不够系统,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滞后于实际需要。融资租赁立法涉及
会计、金融、贸易、投资、税收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一部统一的融资租赁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资租赁法》应对企业设立准入制度、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取回权制度、产品责任、第三人损害责任、回租赁和转租赁、风险承担、违约责任、不可解约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产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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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完善的登记制度是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开设专门的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
平台,可以减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纠纷。应将出租方的所有权优先,形成优先顺位规则的例外。
(三)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
承租方违约或破产是出租方的极大风险源,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控制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了租赁物取回和租赁物
拍卖,但对出租方的行使条件和限制、具体行使方式未作明确规定,这些都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四)融资租赁企业加强自我保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法律体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出租方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首先,应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专业队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须对融资租赁项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第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谨慎、明确、具体,做好权属变更和交接手续。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约投保时,有权及时投保以避免巨额损失,保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还可以投保信用保险作为补充。即由保险人在融资租赁承租方信用不良时向出租方赔偿损失,从而更加充分地分摊信用风险。
(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成为行业与立法部门、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促进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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