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期满时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三、融资租赁期满时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收回租赁资产。
通常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3)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4)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此时,出租人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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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可能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假定不存在租金逾期的情况)等。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留购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还存在未担保余值,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风险分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针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业务特点,以适用的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政策为指导,借鉴国外现行的金融风险管理经验,以出租人角度对承租人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和识别,并提出控制及管理办法。以下就出租人在承租人繁杂的财务数据中正确地识别、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进行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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