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诉讼请求的制定策略
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诉讼请求的制定策略
实践中,因承租人未依约(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而引发纠纷的概率极大。作为此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出租人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融资租赁协议制定适宜的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创新做法为分析基础,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诉讼中如何制定诉讼请求策略提出建议。
一、《解释》规范下的诉讼请求类型梳理
(一)请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二)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依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损失赔偿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据此,出租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和同、收回租赁物后,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