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相对于全国碳市场显得效力不足
《中国电业与能源》:在我国,全国碳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下一步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做好调整和补强?
王志轩:当前,世界各地的碳市场仍然处于一个探索和完善的阶段,并没有一个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就我国碳市场建设而言,我认为还需要在很多方面下功夫。
第一,要有一个坚实的立法基础。现在,全国碳市场运行所依据的制度还是生态环境部的一个部门规章,与全国碳市场这么大容量的市场相比,法律效力显得有些不足,至少需要国务院层面出台一部法规。其实从最初考虑建设碳市场时,就着手制订这部法规了。截至目前,我本人也参与过多次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讨论。目前还没有出台,说明还有意见分歧,但我相信这个条例会尽快出台。
第二,配额分配要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配额分配是碳交易体系的核心,应体现电力的基础性、公用性行业特点。配额分配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对高效低排放机组形成正向激励,又要为相对落后机组保留一定的生存空间。同时,还要建立配额常态调节与应急调节机制,避免碳市场对电力企业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第三,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增加成交量。要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增加新的交易品种,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纳入市场的行业范围。尽快将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纳入碳市场,要抓紧完善上述行业碳排放核算办法,成熟一个,纳入一个。每增加一个行业,碳市场的活跃度就会提高一些。
第四,碳排放数据核算体系要进一步科学化、精准化。逐步向在线监测过渡,运用在线监测设备,减少人为造成的误差。
第五,保持严格的市场监管。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
碳配额分配、碳排放清单编制以及数据报告核认等工作,保障碳交易的公平性和持续性。
此外,还要研究碳市场与其他市场、其他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相互促进。比如,研究碳市场和绿电、绿证市场之间的协调关系,避免重复激励和重复考核;研究和完善碳市场与电力市场之间的衔接关系,确保碳价通过电价实现顺畅疏导;还要研究碳市场和电力调度之间的关系。
在全国碳市场之外,其他地方
试点碳市场仍在同步运行。在这几个
试点区域内,除发电企业参与全国碳市场之外,其他企业仍然参与本区域的试点碳市场。这可以让全国碳市场和地方试点碳市场相互提供经验借鉴,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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