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中国碳市场开新局

文章来源:复旦金融评论曾刚2021-04-01 00:55

第三项,覆盖区域扩大到全国,增加罚则条款

 
《办法》推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不仅将局限在试点区域的交易推广到全国范围,更重要的是明确了罚则条款,这对提升排放权定价和交易活跃度,将会有显著的效果。碳排放权交易在全国推广之后,区域市场分割、参与者较少的局面将逐渐缓解。管控趋严有助于提升高耗能企业(项目)碳排放权配额的需求。《办法》明确提出:对瞒报、虚报或拒绝报告碳排放报告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的重点排放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目前参与各交易所试点的企业分散于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电力(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水泥、航空等 20 余个行业。由于电力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生产过程流程清晰易于核算,且行业内企业多为国企、便于管控,成为碳排放权交易由试点向全国推广的排头兵。《办法》开始实施后,各试点交易所将根据各地方的覆盖要求,安排全国碳排放门槛以下及其他行业企业的碳排放交易。虽然全国范围内的交易仅涉及对电力行业的管控,但试点城市的交易或仍将涵盖多个行业。
 
作者:曾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1044150号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