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核算方法与国际基本接轨,但历史数据严重缺失
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我国作为非附件Ⅰ国家,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可参考的《指南》进行核算,且不需要每年提交碳排放核算清单,但我国近年仍遵循《指南》要求,不断完善碳排放核算体系,其中2019年向联合国提交的《第三次国家通报》中的能源活动碳排放既使用了《IPCC清单指南1996》及配套文件,也适当参考了《IPCC清单指南2006》及配套文件等。基于这些方法,我国已分别完成了1994、2005、2010、2012和2014年共5年的碳排放核算工作(表2)。
现有国家碳排放核算结果显示,虽然我国碳排放历史阶段性特征与国际数据显示结果基本一致,但因缺乏历史连续性,难以就我国碳排放趋势拐点做出准确判断,也无法准确测算我国历史累计碳排放量、人均累计碳排放量,这对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用好公平原则为我国争取碳排放空间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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