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中和立法模式的类型分析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谈珊 张杰2023-12-27 09:11

碳中和分散法律模式

 
分散法律模式是指将相关事项的法律规范分别规定在不同法律之中。相较于基本法律模式与综合法律模式,分散法律模式对于体系性、结构性的要求不高,制定程序也较为简易,可以有效减轻法的滞后与漏洞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这一立法模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与针对性,可充分避免立法内容空泛,不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缺点。
 
分散法律模式不会通过研究与论证制定一部逻辑严密、体系完善的综合性法律达到立法目的,而是以制定新法或修改旧法的方式,使碳中和理念、目标得以转化为法治话语融入法律规范之中,由此构成保证碳中和实现的基本法律框架。
 
这种立法方式可以确保法的可操作性与可实施性,缓解一时的压力,但长久来看又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分散法律模式缺乏整体性的立法视角。不同法律的制定与调整以自身的立法目的、立法需求以及调整对象等内容为出发点,自说自话,不仅难以发挥不同法律协同治理的作用,还容易使不同法律之间产生摩擦与冲突。其次,分别规定碳中和相关事项的不同法律多是面对突发、紧迫问题时“小快灵”指导下的“作品”,缺乏长远考量,发挥的效力具有一定局限性,缺乏稳定性与连续性,不利于维持法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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