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中和立法模式的类型分析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谈珊 张杰2023-12-27 09:11

碳中和综合法律模式

 
综合法律模式是指以一些抽象、概括的原则为起点,以一定的层次、结构和逻辑关系为展开依据,以抽象凝练出具有普遍性和引领性的制度规则为重要抓手,最终构建起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文件。同基本法律模式相比,综合法律模式虽然同样追求法的体系化、整体性、系统性,但基本法律模式对内容的完备性与形式的逻辑性有更高要求。这两种立法模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制定机关不同,基本法律模式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综合法律模式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碳中和综合法律模式的优点在于追求法的全面性、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将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架构与分析,如对不同机关的职责范围、绿色发展的制度举措等内容作出阐述,为开展碳中和工作提供基本指导。同时,该模式强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体系化、结构化,有助于厘清不同法律间的衔接关系与体系定位,建立起和谐统一、权威高效的法律框架体系。
 
与基本法律模式相比,碳中和综合法律模式的不足主要在于它与其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处于同一位阶。这意味着碳中和综合法律与其他的法律并不存在效力层次的显著差异。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制定的法律实施效果有赖于立法技术的巧妙程度与立法设计的完善程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