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国碳市场要解决哪些问题?
3、从区域试点到全国市场
国内碳交易市场在从区域试点向全国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关键是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产生足够的动力鼓励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在强制性排放市场上有所突破;与此同时又要有效防止没有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坐收渔利,要充分发挥出试点地区的带动作用,激发更多的地区主动参与到碳交易市场当中。二是在地区试点的区域市场发展起来以后,如何形成合理的机制,解决不同的区域性市场和未来全国性市场的对接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要在不同地区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防止“鞭打快牛”的现象,根本上是要在相关制度设计上有长远的考虑,能够在整个社会形成长期的稳定预期,从而有效指导不同地区的行动。一方面对于进行强制性碳减排地区所取得的成绩,要有充分肯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奖励,例如可将超出五年规划预定目标的部分积累到下一个五年等等。另一方面对于未来全国强制性减排市场的建立要有明确说法和期限,例如明确规定要在2020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强制性的碳交易。可以考虑结合当前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省级地区的
碳预算账户,在整个减排周期下在来考虑不同地区的减排。这样一来,先行进行强制性交易地区所产生的减排收益,可以反映到自身的
碳预算账户中,自然而然地积累起来,有助于减轻它们未来的减排压力。而未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也明确它们各自未来可能产生的减排责任和压力,有助于这些地区早做准备。
至于如何能够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作用,带动其他地区的减排行动,可以参考当前国际减排市场中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和联合履约(JI)方式。与清洁发展机制类似,未参与试点的地区可以进行自愿减排,以项目交易的方式参与到试点地区的强制减排市场,从而推动本地的减排行动,同时降低试点地区的强制减排成本,当然国家层面也需要规定试点地区所能利用项目交易的上限,例如不超过10%等。而与联合履约方式类似,试点地区也可以与其他试点地区、甚至非试点地区一道来完成国家下达的碳强度减排的任务。在国家层面,也可以处于推动进一步区域协调发展的考虑,限定能够采用自愿减排方式和联合履约方式参与的地区,例如西部边远省份等。
对于第二个问题,要破除的一个认识误区是“以为未来全国市场只是当前试点地区的区域市场的简单复制和推广”。在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中,全国市场与区域市场将会有本质性的不同。由于在当前阶段,要鼓励各试点地区大胆闯、勇敢试,尤其是要充分激励各试点地区尽快开展强制性的碳交易。所以各地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措施,做各种尝试,都是基于目前现实条件下的必要策略,也是被允许和充分鼓励的。当然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各式各样的减排市场和强制减排模式,这些基于各地区自身特点和更多出于本地区利益所产生的市场未必都适宜发展成全国性的市场。
我们开展碳交易试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完善机制、培养人才和机构、锻炼队伍和增强能力,而不是要简单复制试点地区强制减排市场所采用的模式。全国性市场的建立必然从国家整体和长期的利益出发,按照全局的要求,统筹兼顾不同地区的需要。所以,未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将基于区域试点的经验和教训,继承和利用相关的人才、机构和队伍,但并不简单照搬已有试点地区的强制减排模式,而是出于整体利益考虑和全局创新,建立能够充分调动全国减排资源的崭新市场。原有区域试点的减排市场,可视不同情况,既可以整合到全国市场中,也可以保留。中国幅员辽阔,建立“区域市场+全国市场”的格局也是一种符合实际的做法,正如在欧盟的碳交易体系中,有的成员国(如英国)出于自身的考虑,既参与到整个欧盟的碳市场中,同时还拥有本地的碳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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