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绩效支付”模式为私有公路经营公司建立弹性的收入机制。如果公司在核算年度内达到契约设定的绩效条件,那么政府支付基本报酬及激励费用。如果公司未能满足纯绩效或建设性绩效要求,则政府按照期限、服务质量标准和事故等予以扣除对应的激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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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采用“按绩效支付”模式时,应用竞争性招投标的方式,识别能提供最高价值或最低成本的私人公司。一般情况下,“按绩效支付”采用最高价值法。例如,美国佛罗里达交通局在迈阿密港口隧道和接口改进工程中,对私人部门的选择,就采用最高价值法。在招投标期间,佛罗里达交通局披露其对最大化绩效支付的限制和固定特许期限。通过招投标评估后,迈阿密通路隧道公司(MAT)被确定为工程承包商。MAT在35年内承担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营运和维修责任。依据契约,MAT直接通过佛罗里达交通局基金获取报酬,并以MAT建成高速公路并保证公众对该路的可用性为条件,为此被特许者必须尽快建成公路。该报酬是预先确定的,被称为“最大化绩效支付”。MAT在满足合同设定的质量条件下,成功营运、维修隧道,就有权获得100%“最大化绩效支付”。如果MAT不能100%保证公路的可用性,“最大化绩效支付”将按照合同定义的制裁方法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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