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可称为“中国PPP元年”。PPP在中国被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相关《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后,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作为正式制度走上历史舞台。收费公路在我国被视为经营性项目,也被列入适用PPP项目的范围。那么,公路PPP包含哪些模式,能解决我国公路建设中哪些问题,该如何进行操作,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从世界各国看,公路建设模式跟三个概念直接相关:特许(concession)、PPP、私有化(privatation)。上世纪40年代末,政府向国有公司授予公路开发权,国有公司通过收取通行费来收回成本,即公路收费特许(toll concession),其先于公路PPP而存在,是国外收费公路建设的传统模式。而后,上世纪70年代末,在私有化浪潮下,传统国有企业收费特许日益走向没落。比如,2005年,法国通过股权出售方式,将国有公路公司私有化,系公路领域通过组织民营化产生的一种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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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在公路建设领域开始采用多样化的PPP概念,统称“私人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其两种主要模式为收费特许和“按绩效支付”特许(availability-payment concession,或可译为“可用性支付”)。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政府授予私人公路收费特许,被视为典型的公路私有化模式,日渐受到民众排斥。基于政治和经济因素考量,源自英国、加拿大的“按绩效支付”特许模式日益受到各国青睐。在PPP框架下,各国纷纷开始考虑用“按绩效特许”模式替代收费特许模式。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而在我国,收费公路的绝对数量位居世界第一。目前对经营性公路,采用单一的向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股本的50%以上)授予收费特许模式。该模式以显性或隐性政府担保模式为基础,因此,政府并未真正解决收费公路融资风险的转移,仍直接或间接表现为政府债务。一旦国有公路经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政府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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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PPP模式意在把融资风险转移给私营企业,从而避免政府债务的直接增加。面对沉重的公路建设债务,我国地方政府,能否学习法国,让国有公路经营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私有化,让改制后的私营企业承担公路经营公司的债务?同时,在利用PPP框架时,应如何在收费特许和“按绩效支付”之间做出选择?在收费公路超额负债背景下,本研究意在给我国公路建设模式转化提供一个参考。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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