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上述矛盾,美国环保局(EPA)在实施该法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 (等于允许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额)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emissions reduction credits, 又称排放信用emissions credit)制定了包括银行政策(banking)、泡泡政策(bubbles)、抵消政策(offsets)和“排放减少信用”可以进行交易的政策等4项政策在内的排污权交易(emission rights trading or emission trading )计划。这就是:如果工厂的排污量减少超过了美国环保局规定的水平,超出部分可以作为“排放减少信用”储存起来,这些工厂可以向那些污染治理费用较高的工厂出售它们的“排放减少信用”,也可以同那些工厂交易排放减少信用。1976年美国开始试行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联邦环保局重视康涅狄格州的污染许可贸易(trading pollution permits)的经验,于1982年颁布、1986年修改了排污交易政策,并注意不断推行在创立监测和减少污染的市场机制(market mechanisms to monitor and abate pollution)方面的一系列经验。1990年通过的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大大扩展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空气质量政策一个组成部分的适用范围,国会批准将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每年减少1000万吨硫氧化物排放量(酸雨计划)的目标的一种手段,“酸雨计划”计划的核心是基于市场的许可证交易。如果没有排污权交易,削减100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可能要耗费几十亿美元;而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保证每年1000万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发生在那些能够以最低廉的代价控制排放的污染源。目前美国法律中的排污交易政策已经包括银行政策(banking)、泡泡政策(bubbles)、抵消政策(offsets)和“排放减少信用”(等于允许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额)可以进行交易的政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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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西方国家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美国采用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例如,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等州,已经实施可交易的排放行动计划(tradable emission scheme)。1996年,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新生事物在欧洲登场,6年后的2002年初,已有5500~7000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权被卖了出去,成交次数超过65次。
为了有效地削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英国政府决定从2002年开始,在国内各企业间实行自由买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制度。英国环境部的官员表示,希望即将启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制度能成为《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建立国际性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制度的一个样板。根据该制度,对于申报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指标的企业,政府将予以奖励,对于完不成这一指标的企业将予以罚款。如果不想被罚款,可以从完成了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指标的企业购买富余的二氧化碳排放削减量。政府将为实行这一制度的企业逐一注册登记并建立账户,允许企业间相互买卖二氧化碳排放削减量。削减量与有价证券一样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对削减量进行交易,从而形成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市场。为了便于这一市场的运作。英国政府将建立奖励基金,从2003年财政预算中开始列支,预计5年间这一基金将达到2.15亿英镑。奖金额度依企业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难易程度而定,对于未能如期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量削减目标的企业,除责令其退还申报指标时所获得的奖金和利息外,再次申报二氧化碳排放量削减指标时,所获得的奖金将相应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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