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能耗双控迎来重要调整,绿证机制正在不断完善

文章来源:中创碳投 白文浩2024-02-21 11:10

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双控的核算方法

 
《通知》明确在能耗双控核算中扣除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是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来实现。对于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化电量、绿电交易电量以物理电量计量,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跨省交易的绿证对应电量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再计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绿证对应电量生产时间与评价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简言之,今后能耗双控制度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计量方式是在国家和省级地区现行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基础上,增加了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的核算规则(计入受端省份,并从送端省份扣除)。即:某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消费的本地生产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购买的省外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绿电交易方式购买的省外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跨省购买量-绿证跨省出售量。
 
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政策不会改变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但它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能够应对可再生能源资源、用电需求分布不均衡的现状,并且为地方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目标提供了弹性空间。为防止跨省采购绿证政策被滥用,《通知》还规定,受端省份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该规定将通过跨省购买绿证完成能耗强度考核目标的绿证数量限制在了较小的规模。以全国数据为例,“十四五”时期的能耗下降强度目标为13.5%,设定“十四五”时期年均经济增速为5.5%,测算得出2025年所需节能量的50%占当年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在8%左右。
 
由于我国绿证绿电存在“证电合一”和“证电分离”两种交易方式,为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费量重复扣除,《通知》规定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绿证,以及省级行政区域内交易的绿证不在扣除之列。该规定还将解决当前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机制中超额消纳量和绿证之间存在的重复计算问题。
 
尽管2023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但是现阶段只用绿证来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条件仍不成熟,说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统计核算体系还需要逐步健全。
 
可再生能源一般通过发电的方式利用,也有少部分(2020年为7.4%)通过非电方式利用,比如生物质清洁供暖、生物质天然气、生物质液体燃料、地热能供暖制冷。对于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的部分在核算时如何不纳入能耗双控,《通知》未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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