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电分离”方式的优势
绿证是市场主体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凭证,承载着可再生能源正外部性的经济价值,是一种二次分配手段,每笔绿证交易并不与物理的绿色电力运输或使用一一对应,即购买绿证宣称使用绿电并不意味着企业实际消纳了对应绿电,绿证作为一种资产性凭证,更多表现的是政府机关、企业或个人对新能源发电在态度上的支持。欧洲的PPA(不含金融属性的VPPA)是为了实现可再生能源尽量就地消纳,尽量减少输电费用,增强绿电的竞争力,而我国国土辽阔,用电规模相当于“美国+欧洲”,在完善绿色交易体制机制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的资源禀赋和基本国情。总体上看,相比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在形成统一大市场、推动共同富裕、减少资金外流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一是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有效引导可再生能源投资。各省的绿电价格差异巨大,价格波动影响因素较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无法实现跨省跨区直接交易,而绿证交易机制统一,能够不受网络建设限制,在全国范围,甚至跨国实现资源配置,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绿证的流通性,激发绿证市场的活力,可以让投资者根据全国绿证市场交易情况和当地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情况,合理评估项目收益,进行投资。
二是适应中国国情,有效助推共同富裕。绿证交易能够解决电力输送能力对绿电交易的限制,减少建设绿电传输通道的成本,解决我国风、光资源与绿色消费中心不匹配的问题,与配额制相结合,充分鼓励电价承受能力更强的企业和地区提高绿色电力消费,而对于新能源资源富裕、装机大、绿电需求少的地区,通过出售绿证用于抵消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降低本地用户为新能源环境价值买单的压力,全面扩大我国可再生能源企业环境价值的配置范围,有效助推共同富裕目标。
三是树立中国绿证国际信用,减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资金外流。全面推动绿证交易,将大幅提升我国绿证的国际公信力,充分发挥绿证在环境价值方面的证明属性,推动我国绿证与国际市场接轨,通过绿证为我国新能源企业投融资提供支持,助推新能源快速发展,有效避免国内有绿色消费需求的企业购买国外绿证,减少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资金外流的情况。
四是完善绿证和电力市场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作用。“证电分离”既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实现对绿证市场的调节作用,同时还可以避免这些政策对于电能量市场的扭曲效果,充分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作用,帮助国家能源发展相关战略和规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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